主体名称 江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税稽二罚﹝2022﹞27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8-23
处罚内容 对企业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56783.89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94070.33元,对应追回的留抵退税款34,963.38元处一倍罚款计34,963.38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63476.68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31738.34元,合计罚款160772.05元。
罚款金额(万元) 16.077205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江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事实
1.你公司2021年未对收取的“***”项目的办理产权证的代办手续费申报纳税,该手续费在房产交付后,对于需要代办理产权证的业主按照每户300元收取,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未按规定申报含税收入66000元,少申报增值税3735.85元,少确认不含税收入62264.15元;
2021年未按规定申报含税收入40500元,少申报增值税2292.43元,少确认不含税收入38207.57元。
应调整增加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2264.15元,调整增加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207.57元。
2.你公司2021年对外出售车牌号为浙HDC918车辆一辆,该车辆不含税售价为4424.78元,低于市场价值,经评估后确认该车辆市场含税售价为30831元,应按市场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2022年对外出售车牌号为浙H3509J车辆一辆,该车辆不含税售价为5309.73元,低于市场价值,经评估后确认该车辆市场含税售价为33032元,应按市场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同时调整增加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2859.29元,调整增加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922.13元。
3.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通过“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购买服装、三七、蜂胶等商品用于股东个人消费和随机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未作视同销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1)2021年4月入账牛肉87296元、鸡蛋3000元、蜂胶和米糕2050元用于赠送本单位以外的个人;2021年5月入账黄金80160元用于赠送本单位以外【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机关 衢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800002618488T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