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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不征税发票被税务稽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0月22日)

发布时间:2021-10-22  15: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0月22日).xls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0月22日

序号 3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TM4D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30322********28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21〕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事由

1.2020年12月,购入“鉴湖南院”两个车位支付预付款490000元,取得不征税发票,当年产权并未发生转移。以上费用已于当期结转成本,至检查日未做纳税调整。

2.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单位向个人支付租车费用433000元,未依照规定代扣代缴“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

3.2019年至2020年度“管理费用-油费”科目中列支未使用的油卡(支付预付款,取得不征税发票,实际并未使用)合计44085元,其中2019年30185元、2020年13900元。以上费用已于当期结转成本,至检查日未做纳税调整。

2019年企业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793964.82元,以上第3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85.0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824149.8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1207.4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9698.2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09.24元。

2020年企业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82270.03元,以上第1、3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900.0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686170.0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4308.5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9113.5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195.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47,992.12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4.7992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2021/10/21

处罚截止期2099/12/31

公示期限 一年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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