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卓越线路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3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04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德铿,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卓越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卓越路1号厂房A。
法定代表人陈坤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6年6月2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卓越线路板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548972.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追缴被申请人欠缴社会保险费548972.39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的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的下列内容:
1、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卓越线路板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548972.39元;2、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怡
审判员 吴作栋
审判员 吴郁郁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