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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茶山税务分局、东莞市光标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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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茶山税务分局、东莞市光标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1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355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茶山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大道中198号,机构代码:70773523-8。

负责人欧阳可建。

被执行人东莞市光标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南社村南塘路红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华明。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茶山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光标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茶山税务分局作出的东地税茶山费改[2015]216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光标照明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茶山税务分局支付拖欠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13638.11元及滞纳金、利息25245.7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第一次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光标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台机器设备,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由于申请执行人黎荣记属于第一债权人,该两台机器设备以第二次拍卖价22288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黎荣记;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光标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的另外两批机器设备,共拍卖得161410元,本案参与分配得74144.97元,现已将此款退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向本市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35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泽

审 判 员  李加恩

人民陪审员  叶伟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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