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广东  >  (2019)粤行申2657号关锦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9)粤行申2657号关锦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关锦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  由 行政征收 案  号 (2019)粤行申2657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浏览次数 18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行申26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锦华,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欧卫文,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三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霍琦,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煜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剑鸿,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恋,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关锦华因诉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狮山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海税务局)税务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行终2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关锦华申请再审称:1、增值税额是计算涉案税费的依据,但原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未向其送达南国税狮税通〔2017〕10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以该对其没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作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错误,程序违法。2、涉案土地拍卖的竞得人已于2017年4月办理了过户手续并领取了权属证,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本次土地交易的税费已缴纳完毕,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扣缴其税款属于重复征税。否则,说明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在尚未征收申请人相关税费的情形下,为竞得人办理了完税相关手续,使竞得人得以办理了过户手续,程序违法。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102号)已明确了涉案土地的税费等问题,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选择性执行,缺乏公信力。4、申请人的土地处置完全是因城市实施规划的需要,虽然涉案土地使用权不是政府批准征用或收回的情形,但属于申请人自行转让的情形,依法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原审法院故意遗漏涉案土地的转让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事实。综上,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狮山税务分局、南海税务局提交意见称:1、南国税狮税通〔2017〕10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针对申请人应履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作出的行政行为,与本案被诉行为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且相关资料亦证明该文书已向申请人送达。狮山税务分局在作出《136号通知书》之前,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2、申请人是涉案五宗土地转让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狮山税务分局在作出《136号通知书》前没有向任何主体就本次交易征收相同的税费,不是重复征税.3、本次交易不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法定情形。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不具有对外效力,更不是税务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允诺,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不是狮山税务分局作出征税行为的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税务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争议焦点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关锦华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关锦华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苦草岗”及“苦草岗、单竹朗”的土地证号分别为“国用(2003)特1800XX、国用(2003)特1801XX、国用(2003)特1800XX、国用(2003)特1801XX、国用(2003)特1800XX”等五宗土地的权属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拍卖原权属人为关锦华的五宗土地使用权,采用网上挂牌转让并改变土地用途补办出让手续的方式进行交易,于2016年12月12日成交,拍卖总价款4273500000元,其中转让地价款1754458627.2元、改变土地用途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2519041372.8元。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0)南法执字第513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五宗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土地权利归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自裁定送达受让人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按照《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以及(2010)南法执字第5138-9号《执行裁定书》的记载,上述土地拍卖归属于关锦华的转让地价款为1754458627.2元。2017年9月30日,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对上述涉案土地转让款征收增值税51100736.71元。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在税务检查时发现涉案土地被南海法院依法组织拍卖后,根据南海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告知作为涉案土地原权属人的关锦华,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拍卖土地的转让款负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该局依法告知关锦华如实办理上述税项的纳税申报后,在无法确定关锦华取得案涉土地转让金额有效凭证的情况下,依职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听取了关锦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南地税狮税通〔2018〕13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涉案通知)。涉案通知主要内容为:关锦华名下的五宗土地使用权已依法公开拍卖成交,其中转让地价1754458627.20元归属关锦华,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核定关锦华应缴增值税51100736.71元,该笔税款已于2017年9月30日通过法院划缴入库存。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关锦华上述行为已构成纳税义务,经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通知关锦华限期申报,但关锦华逾期仍不申报。现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关锦华应纳税额。具体核定应纳税额情况如下: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1100736.71元×7%=3577051.57元、应纳教育费附加为51100736.71元×3%=1533022.1元、应纳地方教育附加为51100736.71元×2%=1022014.73元。应纳土地增值税情况: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1703357890.49元(拍卖收入1754458627.20元-实际缴纳的增值税51100736.71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27418050.25元(取得土地的成本21285961.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77051.57元+教育费附加1533022.10元+地方教育附加1022014.73元)=1675939840.24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土地增值税增值额1675939840.24元×60%-扣除项目金额27418050.25元×35%=995967586.5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收入1703357890.49元(拍卖收入1754458627.20元-实际缴纳的增值税51100736.71元)×3%的征收率=51100736.71元。本次交易合计应缴纳税费为3577051.57元+1533022.10元+1022014.73元+995967586.55元+51100736.71元=1053200411.66元,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缴纳入库。关锦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海税务局经调查核实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南海税复决〔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涉案通知。关锦华不服,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涉案通知及复议决定。

原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关锦华名下的五宗涉案土地使用权于2016年12月12日经司法拍卖给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土地的转让地价款1754458627.20元归属于关锦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关锦华是涉案五宗土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关锦华在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逾期仍不申报。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依法作出涉案通知对关锦华需缴纳的相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南海税务局经复议审查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条记载出让宗地属南海区节能减排项目用地及“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但根据涉案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须知及(2010)南法执字第5138-9号《执行裁定书》可知,涉案土地使用权是经关锦华流转至受让人佛山鼎域房地产公司名下,并不存在涉案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批准收回或关锦华自行转让的情形,该转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是否符合减税、免税政策,需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执行,税务机关不得执行政府及主管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本案中,《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102号)是在涉案土地并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形成的,仅是有关政府工作部门基于当时2012年的情况对涉案土地交易税负的大致估算,关锦华实际缴纳税费额及税率应根据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交易价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执行。南国税狮税通〔2017〕10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针对关锦华应履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作出的行政行为,与本案被诉行为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原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关锦华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主张,税务机关以对其没有约束力的南国税狮税通〔2017〕10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作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错误且重复征税,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于申请人自行转让的情形,依法应免征土地增值税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关锦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关锦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俊盛

审判员  杨雪清

审判员  窦家应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穗珍

书记员饶晔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