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街口税务分局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84执330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街口税务分局,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114-116号。
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江埔街从城大道111号之1、2。
关于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街口税务分局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税款追缴纠纷一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粤7101行审3133号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缴税款本金17169919.40元及其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到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列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欣荣宏·国际商贸城B区的车位一批。
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车位进行拍卖,并将所得款项优先支付税款本金17125776.41元,后,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制作了《关于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案的财产分配方案》,因部分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对上述财产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异议书,因上述分配方案在异议期,所得款项无法发放,且部分的车位暂不能处理。另,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7月22日缴纳了堤围防护费19108.77元,2016年8月16日缴纳了营业税教育费附加25034.22元,合计44142.99元。申请执行人亦对上述费用予以确认。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合计17169919.40元,经本院确认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为税款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到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因发现的的上述财产暂不能处理,所得款项无法发放,申请执行人又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84执33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李永强
审判员 朱继安
二0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郭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