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2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6行审49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雄,该局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梁成文,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新塘工业区新龙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罗崇远。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顺地税征字[2016]第412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6]第412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6]第412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吴嘉敏
审判员 郑旭辉
审判员 陈 威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罗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