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8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404执454号等10案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等10名债权人(详见附表)。
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大林山片区双林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吕权,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等10名债权人申请执行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仲裁系列执行案中,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各申请执行人清偿执行款合计人民币1,549,329.48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合计人民币21,70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的下列财产:一、位于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大林山片区双林东路8号厂房1区地、厂房2区、厂房3区、8号综合楼等房产(权证号码:0200033521、0200032852、0200032853、0200032854);二、存放于厂房内的生产设备。现查明: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先后抵押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债权合计6500万元;其名下的设备已先后抵押给珠海农商行金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担保金额合计1933万元。为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另经查询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目前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丽娟
附表:
序号案号案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元)执行费(元)
1(2017)粤0404执454号行政非诉执行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606,305.078463
2(2017)粤0404执471号买卖合同纠纷珠海市中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22,506.963238
3(2017)粤0404执542号承揽合同纠纷珠海市香洲宝森模具雕刻厂235,137.083427
4(2017)粤0404执617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郑涛95,703.861336
5(2017)粤0404执618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袁俊武17,019.51155
6(2017)粤0404执619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罗聪43,210548
7(2017)粤0404执642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杨岳35,800437
8(2017)粤0404执643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李文强157,0002255
9(2017)粤0404执701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黄荣绍18,400176
10(2017)粤0404执703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罗炽坚118,2471674
合计1,549,329.482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