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与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执677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浩,该局法规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黄嘉莹,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平路宏基花园C座C2商场,组织机构代码:58290585-3。
法定代表人:满鸿。
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南地税社征[2016]17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2017)粤0605行审54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377846.23元和滞纳金554665.18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将该执行决定书张贴在被执行人的原住所地,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10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平路宏基花园C座C2商场,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该地址现由其它主体使用。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5执67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房观桃
执行员 李 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