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04行审121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德铿,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TANLEESIANG,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哲伟,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2月1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税社决字〔2017〕1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自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339059.31元及产生的滞纳金。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383080.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追缴被申请人欠缴社会保险费383080.97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的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金地税社决字〔2017〕1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的下列内容:
1、被申请执行人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339059.31元;2、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作栋
审 判 员 吴郁郁
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峰霞
书记员杨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