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元坤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3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04行审143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南翔路口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德铿,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元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安基中路213号B2-1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泉。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元坤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1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现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1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
审判长 程 怡
审判员 吴作栋
审判员 吴郁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