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志军与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7101行初3165号
原告:邓志军,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代理人:彭宇,广东湘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1633520-1。
法定代表人:曾杰宏,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王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诗玮,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邓志军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志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志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志军负担。
审 判 长 黄 征
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
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