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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祺森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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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祺森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5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1742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九十三号。机构代码:00733068-6。

法定代表人仲毅民。

被执行人东莞市祺森实业有限公司,住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大坑松岗工业区E栋。营业执照:441900001180292。

法定代表人黎亮。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祺森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东地税字[2015]第154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社会保险费本金51108.66元,滞纳金、利息13669.75元。本案执行费666.6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东莞市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174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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