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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与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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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与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9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625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塘东一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7649123689。

法定代表人郭艳盛。

被执行人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西路7-11号首层45-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43685050。

法定代表人张粤华。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禅地税祖社征【2016】4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缴交社会保险费150800.09元及滞纳金15248.75元,合共166048.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粤0604行审24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389.6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存款、收益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健敏

审判员  钟松毓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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