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厚街分局、东莞市蓝潮鞋业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180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厚街分局,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6号,组织机构代码:K3081962-9。
法定代表人王锐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蓝潮鞋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寮厦S256省道旁第17号铺,组织机构代码:79293012-5。
法定代表人赵树潮。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666号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东莞市蓝潮鞋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688.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