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莞城税务分局、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546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莞城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四、五楼,机构代码:K3081939-7。
负责人周振聪。
被执行人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罗沙新兴北路21号铺位,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335363。
法定代表人刘结仪。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莞城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71行审42号的子那个证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莞城税务分局支付本金11321.27元、利息2797元、执行费111.7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城区××正路××城楼大街小区北区地下室超市(房产证号:01××48),查封期限为叁年。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视为放弃。另,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1971执54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抒航
审 判 员 曹 单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