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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申1252号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广东省恩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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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广东省恩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行申1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恩平市横陂镇虾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银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法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恩平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镇新平北路前进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梁朝晖,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陈雁成,局长。

再审申请人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陶瓷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恩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恩平市地税局)、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江门市地税局)税务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行终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大宇陶瓷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税款是否符合免征条件,原一、二审法院强行认定涉案土地是因闲置而被政府有偿收回,不符合税法免征条件严重有悖于法律与事实。从申请人与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这一事实看,涉案土地这一收回情形只可能属于税法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恩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闲置土地确认书》没有行政文号,只是恩平市国土资源局的初查情况,不是最终的处置结论。且恩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8日作出恩国土资函(2017)13号《关于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土地情况的复函》,载明“我局没有作出《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涉案土地最终是因实施城市规划的原因与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协议有偿收回的,与土地之前是否闲置没有关系,法律上也找不到这种回收方式与闲置土地处置的交点。申请请求:1、撤销(2017)粤07行终50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恩平市地税局作出的恩地税函[2016]16号《关于对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申请退回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复函》。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根据大宇陶瓷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大宇陶瓷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恩平市地税局递交《请求退回我司多缴纳土地增值税申请书》,以其在恩府国用(2009)第01262号土地使用权证中的地块已于2012年9月因城市规划需要被恩平市人民政府协议收回,其取得的补偿收入应该免征土地增值税为由,申请退回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7867028.98元及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恩平市地税局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恩地税函[2016]16号《关于对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申请退回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复函》,认为大宇陶瓷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的规定,不予退回其土地增值税7867028.98元。大宇陶瓷公司不服,向江门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地税局于2016年7月7日作出江地税复决字[2016]7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恩平地税局作出的涉案复函。大宇陶瓷公司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复函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恩平市地税局退回其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7867028.98元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原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大宇陶瓷公司曾就恩平市地税局强行扣划该司涉案土地增值税7867028.98元、土地使用税1358483.74元、滞纳金1015130.27元的强制扣缴行为提起另案行政诉讼,案经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有:2011年7月18日,恩平市国土资源局以超过开发期限为由向大宇陶瓷公司发出《闲置土地确认书》,确认大宇陶瓷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依法取得的涉案土地为闲置土地,该确认书最终生效。2011年9月21日,大宇陶瓷公司与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由储备中心以总价1583万元收回大宇陶瓷公司上述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判决维持了恩平地税局关于扣缴大宇陶瓷公司涉案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的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大宇陶瓷公司缴纳的涉案土地增值税不存在多缴或被恩平市地税局误征的情形,亦不存在免缴或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恩平市地税局作出决定不予退回涉案土地增值税款的涉案复函,江门市地税局复议予以维持,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原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大宇陶瓷公司关于撤销涉案复函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退回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申请人大宇陶瓷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一、二审法院的认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涉案土地是因实施城市规划被收回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复函,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大宇陶瓷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俊盛

审判员  杨雪清

审判员  窦家应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莎

书记员苏靖茹

许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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