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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1404号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古劳税务分局、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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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古劳税务分局、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8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84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古劳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龙口镇光明路6号。

法定代表人:文剑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韵佳、薛艳虹,该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84000014660。

法定代表人:黄根鹏。

本院在执行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古劳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704行审6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社会保险费64472.5元及滞纳金20614.84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176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本案之前,作为被执行人的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有众多执行案在本案执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已于2017年8月24日将系列执行案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且本案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784执140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罗启全

执行员  李日明

执行员  黄泽昌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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