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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行审156号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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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2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行审15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雄,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梁成文,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科员。

被执行人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新塘工业区新龙大道1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裁定由其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顺地税征字〔2017〕第407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7〕第407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喻景鹏

审判员  郑旭辉

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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