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2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行审15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雄,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梁成文,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科员。
被执行人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新塘工业区新龙大道1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裁定由其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顺地税征字〔2017〕第407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7〕第407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喻景鹏
审判员 郑旭辉
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