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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1406号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鹤山市快乐一天名店仓娱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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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鹤山市快乐一天名店仓娱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8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84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共和镇新行政中心。

负责人:吴鸿华。

委托代理人:薛艳虹,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鹤山市快乐一天名店仓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共和镇祥和路325号A座。

法定代表人:孔祥忠。

本院在执行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与鹤山市快乐一天名店仓娱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2017)粤0704行审274号生效行政裁定书确定,鹤山市快乐一天名店仓娱乐有限公司应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7499.84元、滞纳金1586.24元支付给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由于鹤山市快乐一天名店仓娱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根据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鹤山市快乐一天名店仓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鹤山市快乐一天名店仓娱乐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鹤山市快乐一天名店仓娱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鹤山市快乐一天名店仓娱乐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向本院提供,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温健灿

执行员  林兆盈

执行员  黎佩景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莫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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