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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执117号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街口税务分局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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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街口税务分局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5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7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街口税务分局,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114-116号。

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江埔街从城大道111号之1、2。

关于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街口税务分局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7)粤7101行审8114号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缴税款本金63099283.59元及其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到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列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欣荣宏·国际商贸城B区的车位一批,并对其进行了多次拍卖,有部分车位已拍卖成交。另,剩余拍卖未成交的车位因未完成地下车库商品房初始登记和核准车位数量,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从国土规划函【2018】2号函件,要求本院暂停处置。

综上,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债务较多,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合计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税款本金63099283.59元及其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到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理,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7执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超

审判员 李永强

审判员 李长志

二0一八年五月××日

书记员 江映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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