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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1行终651号阮定炎、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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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定炎、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30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行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定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付昕,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聪,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邱侠,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伯桓,该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志敏,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江伟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志敏,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上诉人阮定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原审第三人徐峰征缴社会保险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9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阮定炎以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阮定炎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定炎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914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阮定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立志

审判员  石晓利

审判员  杨 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禄林

书记员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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