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广州远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1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破申200号
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九大马路4号2-11楼。
法定代表人:胡裕堂。
委托代理人:陈志聪,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黎志,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主任科员。
被申请人:广州远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83号。
法定代表人:莫巨森。
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被申请人广州远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按照规定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严重资不抵债具备法定破产为由,申请对广州远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本案期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撤回其对广州远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张 妍
审判员 宁建文
审判员 丘 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若希
李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