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露允、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15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行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露允,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付昕,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聪,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邱侠,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伯桓,该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志敏,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江伟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志敏,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梁敏,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
麦露允因与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征缴社会保险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三方均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9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麦露允以与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和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以与麦露允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麦露允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和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露允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和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撤回上诉;
三、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907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麦露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和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立志
审判员 石晓利
审判员 杨 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洁雅
书记员颜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