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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84执281号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与鹤山市智龙冷轧扭钢筋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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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与鹤山市智龙冷轧扭钢筋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17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84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新行政中心。

负责人:吴鸿华,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韵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虹,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鹤山市智龙冷轧扭钢筋厂,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322号B座。

投资人:廖智辉。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智龙冷轧扭钢筋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04行审53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3月2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补缴社会保险费38605.34元及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784执2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蔡镇海

执行员  麦国星

执行员  黄泽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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