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兄盛铸造厂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9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行审38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雄,该局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梁成文,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兄盛铸造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白陈路广隆区73号。
投资人韩炳荣。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顺地税征字[2017]第601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7]第601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7]第601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吴嘉敏
审判员 涂远鹏
审判员 陈 威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黎晓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