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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84执280号之二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江门市小熊猫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江门市小熊猫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8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84执2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新行政中心。

负责人:吴鸿华。

委托代理人:何韵佳、薛艳红,均系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门市小熊猫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

法定代表人:肖林。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小熊猫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作出的鹤地税共费限改[2017]10159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04行审55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通知,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3月21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70626.30元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因被执行人没有按上述通知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8)粤0784执280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土地使用权坐落于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委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鹤国用(2012)第××号],该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轮候查封,故暂不能处置。另,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其自有的生产设备,经查明,该批设备已抵押给仲利国际租赁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等5个债权人,且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784执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蔡镇海

执行员  麦国星

执行员  黄泽昌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陆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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