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鼎弘皮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4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
负责人王锐源,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鼎弘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南五村南溪路3号。
法定代表人涂志彬。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鼎弘皮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2017)粤1971行审285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了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东莞市鼎弘皮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52787.01元以及执行费219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胡光
审 判 员 梁 妮
人民陪审员 苏允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