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地方税务局苍城税务分局与开平市美维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7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83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地方税务局苍城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梁伟仕。
被执行人:开平市美维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品浓。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地方税务局苍城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开平市美维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根据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04行审23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开平市美维制品有限公司应缴纳社会保险费84152.97元及滞纳金17507.38元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2017)粤0783执2052号处理过程中,待处理完毕后再依法进行分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处理过程中,待处理完毕后再依法进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783执1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司徒有劲
人民陪审员 余 春 实
人民陪审员 林 永 羡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