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3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7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法定代表人朱彤彤,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焕东,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65号之七301、302号。
法定代表人邓剑华。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江门税务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远禾公司”)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门税务稽查局于2018年8月16日以其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江地税稽处[2016]13号)已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参与涉及被执行人江门远禾公司的有关执行案件的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江地税稽处[2016]13号)关于被执行人江门远禾公司少缴税费共计12632539.28元及截止清缴税款之日止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门税务稽查局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撤回强制执行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江地税稽处[2016]13号)关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少缴税费共计12632539.28元及截止清缴税款之日止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球
审判员 陈汉锡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敏婷
书记员陈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