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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行审8号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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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3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7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法定代表人朱彤彤,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焕东,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65号之七301、302号。

法定代表人邓剑华。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江门税务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远禾公司”)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门税务稽查局于2018年8月16日以其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江地税稽处[2016]13号)已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参与涉及被执行人江门远禾公司的有关执行案件的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江地税稽处[2016]13号)关于被执行人江门远禾公司少缴税费共计12632539.28元及截止清缴税款之日止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门税务稽查局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撤回强制执行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江地税稽处[2016]13号)关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少缴税费共计12632539.28元及截止清缴税款之日止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球

审判员 陈汉锡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敏婷

书记员陈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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