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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17670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东莞市桥头瑞森木器加工店、杨虎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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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东莞市桥头瑞森木器加工店、杨虎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767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行政办事中心。

法定代表人卢柱南,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桥头瑞森木器加工店,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东江村东源路8号A区。

经营者杨虎。

被执行人杨虎,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桥头瑞森木器加工店、杨虎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1行审219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机动车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76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陈兆均

审判员  刘伟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院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罗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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