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8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4执1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南翔路口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被执行人: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机场北路总装车间C车间。
法定代表人:蔡恒星。
关于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税社决字[2017]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2017)粤0404行审19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的社会保险费51,870.3元及滞纳金,并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51,870.3元及滞纳金,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7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另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机场北路(土地证号:02××57)、总装车间(房产权证号:02××61)、1号宿舍(房产权证号:02××58)的土地及房产已于2017年4月5日由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裁定过户给买受人广东坤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银行、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阜稂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梓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