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广东  >  (2016)粤1971执12756号之一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意德金属制品(东莞)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6)粤1971执12756号之一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意德金属制品(东莞)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意德金属制品(东莞)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12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九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钟毅民,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意德金属制品(东莞)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塘厦镇石马村连塘角。

法定代表人温佑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意德金属制品(东莞)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94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意德金属制品(东莞)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所得款项为60900元,扣除了评估费509元和执行费706元后,剩余款项59685元退给申请人。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部门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127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陈兆均

审判员  傅沛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俊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