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6执76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办锦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
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与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其他一案,本院作出的顺地税征字(2015)第090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支付人民币175203.52元。因债务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财产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1.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民委员会丰华北路裕丰楼D座702号(房产证号00××86)的房屋,该房产已被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86号案依法首查封,待该案处理变现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2.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路南侧的地块[地证号:佛府(顺)国用(2009)第0701170号],该土地已被本院(2016)粤0606执4204号案评估拍卖中,待该案处理变现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小汽车(车牌号码为粤X×××××)一辆,该车辆已被(2015)佛顺法执字第10768号案依法首查封,现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南侧厂房内的机械设备、生产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已被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0768号案依法首查封,待该案处理变现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75203.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6执76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容毓伟
执行员 谢建军
执行员 谭琨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