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秦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3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545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机构代码:00733068-6。
法定代表人钟毅民,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秦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注册号:441900001128699。
法定代表人艾贤葵。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秦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一法行非诉审字第106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社会保险费55445.24元及滞纳金、利息12758.7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各银行机构、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54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锦良
代理审判员 彭展峰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