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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执字第8525-3号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石碁税务分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金澳尼服装厂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石碁税务分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金澳尼服装厂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2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番法执字第8525-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石碁税务分局,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荔新大道31号,组织机构代码:72379190X。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金澳尼服装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雁州村雁州路5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L47836641。

经营者陈基健。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石碁税务分局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金澳尼服装厂社会保险费处理一案,番地税费处理字[2015]005号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经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机动车登记记录等强制执行措施,已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荫泉

审 判 员  黎炳林

代理审判员  付凌霄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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