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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审4597号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钟村税务分局、广州市番禺通发热镀锌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钟村税务分局、广州市番禺通发热镀锌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2-10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7101行审459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钟村税务分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礼贤路1号。

负责人:植秀颜,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清,该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韦雪菲,该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通发热镀锌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狮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军芳。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番费限改字[2015]100799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补缴社会保险费75825.03元及滞纳金。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对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番费限改字[2015]100799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补缴社会保险费75825.03元及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晓风

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

代理审判员  谭 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浦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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