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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执15858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坑税务分局、东莞市坚胜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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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坑税务分局、东莞市坚胜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1585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坑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骏发三路。

负责人刘远通,分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坚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初坑村,机构代码:75560435-5。

法定代表人李伟坚。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坑税务分局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23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得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横沥法庭正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故将本案向该庭申报债权。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及国土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158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渭强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董 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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