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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912号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汉平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汉平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05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三法执字第91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钟毅民。

被执行人东莞汉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

法定代表人刘珍财。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东地税字[2014]第136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5年4月7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缴纳款项77897.54元。

执行情况

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得款3100000元,另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855.48元,合计3102855.48元。根据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未分得款项。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健林

代理审判员  梁 晨

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莫芷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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