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沙田税务分局、东莞市沙田睿冉五金模具加工店、严绍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1585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沙田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
负责人周亦乐,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沙田睿冉五金模具加工店,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民田村官洲组。
经营者严绍强。
被执行人严绍强,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沙田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沙田睿冉五金模具加工店、严绍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22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利息共63963.9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严绍强名下的粤S×××××号牌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暂无法处理。另,本院依法到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国土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的财产情况,暂无回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158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渭强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董 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岑浩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