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2执146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0773535-0。
负责人:黄耀宁,系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系该分局科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中心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4628669-0。
法定代表人:蓝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51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城建税62226.77元、个人所得税72206.8元、印花税6032.1元、股权转让期间欠缴个人所得税1361000元、房产税259463.18元、土地使用税29785.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
关于被执行人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多笔银行存款,扣划款合计为520487.69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其扣划款546106.1元转入本院账户,由本院统一分配。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村中心金工业区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一批,拍卖得款2007600元。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粤S×××××的小型轿车、粤S×××××的重型厢式货车、粤S×××××的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款分别为49000元、10600元、32000元;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谢岗镇乐园工业区路口处的机器设备一批,拍卖得款844290元。本院合计执行到位的款项为4010083.79元,因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本院对该款制作了《执行款分配方案》,按该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实分配额为0元。除上述已经处置财产外,本院依职权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粤S×××××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粤S×××××小型轿车一辆、粤S×××××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档案查封了该三辆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未能扣押到该三辆车而未能进一步处置;发现被执行人位于东莞市××××村的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2005)第特1581号】,首封法院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院轮候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发现被执行人有五处房产,分别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水口中心金工业区中心金209号(宿舍)、东莞市大朗镇水口中心金工业区中心金209号(厂房A)、东莞市大朗镇水口中心金工业区中心金209号(厂房B)、东莞市大朗镇水口中心金工业区中心金209号(办公楼)、东莞市大朗镇水口中心金工业区中心金209号(饭堂、娱乐楼)(证号分别为2000388818、2000388819、2000388815、2000388817、2000388816),该五处房产均已经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本院轮候查封了该五处房产,首封法院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封案号为(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218号,经了解该案判决尚未生效,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向该院了解情况并申报债权;本院以(2015)东二法执字第2158号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在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为16%的股份,经查该股份已经质押给申请执行人陆洪莺,质押金额为40000000元,现正由本院执行局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成功幕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惠坤
审判员 唐远源
审判员 熊俊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永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