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樟木头税务分局、东莞万胜商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17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樟木头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莞樟西路107号,机构代码:K3079949-6。
负责人黄朝阳,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万胜商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樟木头镇金河村金河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55912200-9。
法定代表人蔡玉平。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樟木头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万胜商标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樟木头税务分局作出的东地税樟木头费改[2016]305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行为决定书,被执行人东莞万胜商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樟木头税务分局支付欠款459697.08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为粤S×××××、粤S×××××的车辆两部,查封期限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8日,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但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本院无法处理。另,经查询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房管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172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锦良
代理审判员 彭展峰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