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与佛山市南海远东鞋业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 由 其他行政行为 案 号 (2021)粤0605行审188号
发布日期 2021-05-07 浏览次数 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行审18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5MB2D022475。
法定代表人:葛欣,该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浩,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远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878XR。
法定代表人:黄永新。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南税社征〔2020〕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补正材料告知书》,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作出的上述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且逾期仍未缴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税社征〔2020〕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远东鞋业有限公司逾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66858.43元、滞纳金50793.79元和利息7676.93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远东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敏谊
审判员 王志钊
审判员 梁玉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