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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千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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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千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2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行申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千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侨颖苑****。

法定代表人刘载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秀、周俊浩,广东坤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汉钗,局长。

再审申请人广州千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终15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税务行政复议纠纷,再审审查焦点在于本案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从查明的事实看,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地税局第一分局按照二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税款征缴,是该局作为税务征收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该项征税行为或者被申请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相应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起诉的,均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判决并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其结果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地税局第一分局在协助执行过程中擅自改变了协助范围且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二审法院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广州千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千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曾沧

审判员  黄伟明

审判员  罗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秋喆

李文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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