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广东赛特国际集团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08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5MB2D022475。
负责人:李振辉。
被执行人:广东赛特国际集团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稔岗村组织机构代码73310693-7。
法定代表人:黄维。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广东赛特国际集团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南地税社征字[2018]1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5行审8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广东赛特国际集团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应缴纳社会保险费194524.71元和滞纳金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令,邮件已由被执行人的财务签收,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综合得出以下财产信息:1、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粤Y×××××、粤Y×××××、粤Y×××××、粤Y×××××、粤E×××××、粤A×××××,除粤E×××××已转出、粤A×××××外地车未能查封外,其余五辆车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首封案号为(2017)粤0605执16369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上述车辆因去向不明,本院未能对其实施司法拍卖。2、被执行人广东赛特国际集团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公司的一切变更、备案、注销登记业务。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封的风险。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除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汽车外,所查得结果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赛特国际集团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赛特国际集团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姚莉雅
执行员 张文烨
执行员 李志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嘉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