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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意德金属制(东莞)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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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意德金属制(东莞)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5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64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行政新区塘福路**。

负责人叶沛基,该分局局局长。

被执行人意德金属制(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石马村连塘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572000X0。

法定代表人温佑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意德金属(东莞)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1行审450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利息共391949.5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意德金属制品(东莞)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本案的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名下的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向东莞市内各金融机构、东莞市车辆管理部门、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东莞市房产管理部门、东莞市国土管理部门等调查了被执行人在东莞市的财产情况,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意德金属制品(东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佑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卢俊宇

审判员  刘伟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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