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彬、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行申17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文彬,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
法定代表人:郭艳盛,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毅,局长。
再审申请人冯文彬因诉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禅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佛山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行终6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是冯文彬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根据再审申请人冯文彬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中,冯文彬曾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申请人禅城区税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于1990年至2016年12月个人所得税缴纳税项及代缴单位等详细资料。禅城区税务局根据冯文彬的申请,作出禅地税告知(2017)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予以答复,并告知了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冯文彬在未针对禅地税告知(2017)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24日再次向禅城区税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1990年至2006年个人纳税台账信息,禅城区税务局应其申请作出禅地税告知(2017)第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冯文彬的申请事项已于禅地税告知(2017)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进行了告知,对冯文彬的此次申请不再处理,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的规定,因禅地税告知(2017)第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佛山市税务局作出佛地税行复〔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禅地税告知(2017)第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予以维持,该复议决定书同样不可诉。原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冯文彬针对禅地税告知(2017)第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佛地税行复〔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的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原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妥。对冯文彬提出的原一、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违法的再审申请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因本案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一、二审法院迳行裁定驳回冯文彬的起诉,并无不当。冯文彬申请再审主张,被申请人禅城区水务局和佛山市水务局不予提供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违法,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等,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冯文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文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秀雄
审判员 刘德敏
审判员 林劲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桂生
书记员陈玲茹
苏靖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