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广东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3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768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5MB2D022475。

负责人李振辉。

委托代理人高丽华,系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290420XX。

法定代表人贝玲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南地税社征字[2018]7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行审970号行政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43591.01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

部门反馈情况采取措施

银行无

财付通无

支付宝无

公安车辆粤Y×××××、粤Y×××××、粤Y×××××、粤Y×××××已查封(均为第三轮候),查封期限为2019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作扣押、拍卖处理。

工商总局无

证券公司无

不动产无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封的风险。

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查明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正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16)粤06执731、732号,本院已于2019年1月31日发函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五、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六、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综上,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处理,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于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姚莉雅

执行员  张文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振杰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