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国家税务局与霸州市华鑫电动车辆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7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1003行审123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家税务局,地址廊坊市新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华鑫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廊国税稽处(2015)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12月1日将涉案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责令被申请执行人缴纳税收罚款2354013.53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俊英
审 判 员 吴丽红
代审判员 石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