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地方税务局、霸州市华鑫电动车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2-09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1003行审156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廊坊市金源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民,局长。
被执行人霸州市华鑫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冀廊地税稽罚[2016]539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2月4日将涉案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税收罚款208935.1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俊英
审 判 员 吴丽红
代审判员 石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晨